文建會在閒置空間再利用實施要點中定義閒置空間是依法指定為古蹟、登錄為歷史建築或未經指定之舊有閒置空間之建物或空間,在結構安全無虞下,仍具有可再利用有價值的。歸納三點:
(1)原有使用功能消失且處於閒置狀態下的建築物
(2)需為結構安全無虞的建築物
(3)再利用後可提高週遭地區整體利益。
自1960年以後,世界各地對於老舊建築保存與環境保護的觀念逐步提高,不同於早期是以破壞來代替發展。在60至70年代,老舊建築觀念尚在起步階段,所以對於歷史性建築採凍結方式並非維護和保存。70年代以後,老舊建築活化在利用觀念和方式逐漸興起,80年代老舊建築再循環利用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保存方式。台灣對於老舊建築的保存觀念在於70年代,對象是歷史性建築和日據時代的建築物,隨著世界的潮流,國內對於空間改造議題的探討與參與,不在侷限於歷史建築,漸漸國內相關學術研究單位,也對閒置空間再利用討論開始活絡,自從1998年文建會推動閒置空間再利用後,對於老舊空間建築物再利用觀念和案例開始在台蔓延。
「空間再利用」議題之探討在國外早已行之有年,但對於台灣的閒置空間研究都還是多傾向規劃為藝文展示空間或政策執行層面之探討。國外對於空間再利用這方面,由於起步較早,早已朝向多元化使用類型之規劃發展,擴及到住宅、商業、辦公、娛樂等不同類型。在國內外案例中發現,成功的閒置空間再利用多採複合式使用,再利用類型可分為三大項分別為(1)藝文展演(2)商業使用(3)餐飲。故國內的閒置空間再利用過程中應不在侷限藝文空間使用支單一考量,朝向空間類型以不同形式再利用是必要的,如果從長遠性文化政策發展思考,閒置空間再利用可以藉由各種類型的空間利用,帶出多元化的使用想法,找出最適合的利用機能,使空間能永續使用或經營。
閒置空間的產生主要來自於一些既有的老舊建築,在都市發展過程中隨著都市機能擴張與使用分區改變,逐漸不被使用進而形成閒置空間的狀態。目前國內對閒置空間再利用焦點多集中於做為藝文展示空間,然而從國外研究資料操作經驗中得到的結果是閒置空間再利用不僅僅止將再利用為藝文空間的用途,商業、住宅、教育、娛樂、休閒等各種使用目的都是閒置空間可能再生利用的新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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